实验中学2011年毒品预防教育教师全员培训材料
实验中学2011年毒品预防教育教师全员培训材料
一、青少年如何预防新型毒品
(一)青少年是新型毒品预防教育重点对象
随着新型毒品的泛滥,青少年已经日益明显地成为最容易受这类毒品侵害的高危人群之一。由于年轻人精力充沛:追求新奇、寻找刺激,非常容易受到这类新型毒品的诱惑和俘虏。歌舞厅、迪吧等娱乐场所是青少年群体乐于消费的地方,同时也是新型毒品泛滥的场所。许多青少年处于好奇或是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开始接触毒品,毒贩们也常采用各种招数诱惑孩子们吸毒。因此我们需要动员社会的各种资源、采用科学的方式去解决。关注点主要集中于通过培养青少年的品质和精神来预防新型毒品滥用,追求有意义的人生目标,以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活。
(二)青少年吸食新型毒品的诱因
1、无知和轻信:调查表明,在青少年吸毒中的情况下吸食毒品。有80%以上是在不知道新型毒品危害
2、贪慕虚荣、赶时髦:错误的人生观导致许多年轻人误将吸毒视为时髦、气派,是高档消费和富有的象征,最终断送了他们本来美好的前程。
3、借助吸毒逃避现实,寻求解脱:一些青少年试图借吸毒逃避现实,寻求解脱。这种不积极的心态,其结局只能是登上“死亡快车”。
4、交友不慎:许多年轻人染毒是来自周围的不良影响,坚决拒绝这种不良影响是唯一的选择。
5、赌气或逆反心理:“你不让我干,我偏要试试”的逆反心理,不服气、不甘心、不认同的较劲心理,在许多青少年中普遍存在。你说毒品可怕,我就不怕;你说毒品难戒,我就吸一个给你看,正是这种逆反心理,促使一些年轻人自己跳进了火坑。
6、追求刺激和享乐。
7、受毒贩引诱。
(三)如何防范青少年吸食毒品
1、学校如何防范新型毒品
(1)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新型毒品预防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教育渠道与方式,使广大青少年学生充分认识摇头丸、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特点和危害,提高自我?;ひ馐逗头婪赌芰?。
(2)讲解有关正确对待青春期、提高自尊心、调节情绪、面对压力、对待挫折等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学生不借毒解闷、借毒消愁。
(3)针对歌舞厅等娱乐场所是新型毒品传播高危点的事实,要教育青少年学生拒绝进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远离吸毒人群, 引导学生自觉抵御新型毒品的诱惑。
(4)积极组织和鼓励学生参与禁毒活动,如“不让毒品进校园”、“禁毒志愿者行动”等等。
2、家庭如何教育子女不沾染新型毒品
(1)经常耐心听取子女的意见,和孩子交知心朋友,培养孩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随时引导孩子健康成长。
(2)家长要掌握了解新型毒品的危害和禁毒知识,成为子女拒绝毒品的教师。
(3)以身作则,在孩子面前更要做榜样,首先不沾染毒品。
(4)尽量少让孩子去治安复杂场所。
(5)教育孩子慎交朋友。
(6)教育孩子从小不随便接受陌生人的礼物。
(7)发现孩子性格和行为有异常表现,应引起警惕。
3、青少年“自卫防毒”术
(1)不要进入治安复杂的场所
有警觉戒备意识,对诱惑提高警惕,采取坚决拒绝的态度,不轻信谎言。如:不轻易和陌生人搭讪,不接受陌生人提供的香烟和饮料;出入娱乐场所,尽量少喝里面提供的饮料,不随便离开座位,离开座位时最好有人看守饮料、食物等。不要盲目攀比,盲目追求时尚。
(2)不要滥用药品(减肥药、兴奋药、镇静药等)。
一旦遇到无法排解的事端,首先要设法寻找正确的途径解决,而不能沉溺其中自弃,更不能借毒解愁。自暴自弃,更不能借毒解愁。
二、我国与禁毒有关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毒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处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span lang="EN-US">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以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行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恶经恶意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前款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1)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2)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
(3)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